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3号)、《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参照《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赣科发〔20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科技企业孵化器形式。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和服务指导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重大纳税失信记录,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新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组建2年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8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9.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农业、服务类专业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属于我国关键领域或薄弱环节的高技术企业不超过5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4.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九江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3.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5.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6.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7.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商市委人才办组织相关专家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所在地财政按不少于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高新技术产业科;联系电话:0792-8224816。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附件:
编号:
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
运营主体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填报日期: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制
一、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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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机构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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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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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孵化器类型 |
综合型孵化器□ 专业技术型孵化器□ |
孵化器员工
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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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
管理人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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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支配场地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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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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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拥有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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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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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对象 |
姓名 |
手机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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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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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情况 |
主要
负责人
简介
(限2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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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的
定位、特色
和理念
(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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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模式
和内容(含创业导师、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限10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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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管理制度的情况(企业章程、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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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企业、
毕业企业的
情况
(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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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
孵化
案例
(限500字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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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科技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请用A4纸双面打印